發布時間:2020-6-19 16:21:40
2013年3月15日,某建設公司與某機械制造公司簽訂了《某公司文化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該文化館的主體建設工程,合同價款暫估人民幣4100萬元,約定:……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在28天內予以審批……
建設工程在2014年4月15日驗收,但未通過驗收并質令整改。2014年5月20日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結算書。由于該工程尚未通過驗收,工程結算審價尚在資料準備之中,工程進度款已付過合同約定的比例,所以,發包人必須要在承包人整改完畢和審價結束后,才能按合同約定給付剩余工程款。但是,承包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發包人以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書結算工程價款。為此,發包人在積極應訴的同時,以承包人工期和質量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反訴……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建設工程尚未通過驗收,承包人就向發包人提交了結算文件,其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商榷。
問題1: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是否有權向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結算款?
問題2:若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審核完畢,是否必然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三、本案所涉法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2、《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 按照約定處理。 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 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四、簡要歸納
1、“逾期不結算”至少包含兩層意思:① 合同中約定了發包人審核結算文件的期限,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即約定了“28天的審批期限”;② 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審核期限內未完成審核或未提出異議。
2、“結算文件逾期未審核視為認可”至少包括兩個條件:① 出現上述“逾期”的情形;② 合同中存在“視為認可”的字樣。
3、本案中,工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要求按其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結算的主張可能缺乏法律依據。即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僅僅約定了“28天的審批期限”,但是并未出現“逾期視為認可”的內容,因此,承包人要求按其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結算仍然缺乏足夠的依據。
五、奇兵支招
1、承包人在擬定合同時,要注意對“逾期未審核結算文件視為認可”的相關條款進行明確表述,即:既要約定結算文件審批的期限和答復方式,又要約定 "逾期視為認可" 這一法律后果。
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注意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向發包人遞交完整齊全的結算文件,并被有效簽收。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發包人在約定的結算文件審核期限屆滿時,仍不予明確答復的,承包人應注意:在以函件等書面方式催促發包人時,不要隨意措辭或落款,造成認可發包人延長審核期限或改變審核方式的不利結果。